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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国家公职 大肆贪污受贿

吉安一副专员被枪决
1998-09-30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9月28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曾经骗取江西省吉安地区行署副专员一职,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的罪犯周昌平执行了死刑。

周昌平(曾用名周叶)是贵州省独山县人。1991年8月,他向某军事学院某部门领导谎称自己是国家某领导人的外甥,并要求调这个院工作。这位领导表示如能带项目、资金可调院企业管理局工作。同年11月14日,周昌平汇给这个院人民币10万元,提出任院企业管理局副局长、定副师级、授上校军衔未逞,此后,通过他人购买了军服、上校军衔肩章,办理了军官证。1992年5月27日,周昌平以非法获取的军官证和伪造的公函、谎报的简历等招摇撞骗,以挂职支援老区为名骗取了吉安地区行署副专员的职务。1993年7月,周昌平离开吉安行署又以帮助引资为名骗取了某部蓉泰公司副董事长职务。

1992年8月至1993年7月,周昌平在任吉安行署副专员期间,利用主管烟草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在为江西省烟草公司吉安分公司联系购烟的过程中,向这家公司索要人民币157万元;以帮吉安地区土产棉麻工业品公司做卷烟生意为名,向这家公司索要公款20万元。共计索取贿赂177万元。

1992年5月至1993年2月,周昌平指使吉安烟草公司将公款696万元汇至吉安吉华商标织造有限公司帐上。周昌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中提取44.5万元,据为己有。1992年10月,周昌平从上述696万元中挪用30.5万元,为个体户曾荣城购买“公爵帝”轿车一辆,后将此款归还。

1992年6月,周昌平为井冈山卷烟厂技术改造联系购买卷烟机,同年9月5日,周昌平与贺柏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斌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双方均没有合法进口批文的情况下,签订了购买一台套价额为1700万元的德国生产B1型卷烟包装机合同。同年11月10日,用假进口批文欺骗海关,将卷烟机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3348054.77元。周昌平还于1992年9月7日,在广东省汕头市,非法购买三资企业免税进口自用的奔驰小轿车三辆,价值243万元,偷逃应缴税额1310814元。

1992年9月至1993年3月,周昌平单独和伙同黄崇新、戴金圣(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非法倒卖进口小轿车六辆,非法经营额206.7万元。周昌平非法获利15.1万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周昌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财、侵吞及挪用公款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走私卷烟机和汽车的行为,已构成走私罪,非法经营进口汽车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周昌平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严惩,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招摇撞骗罪、走私罪和非法经营罪,亦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周昌平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周昌平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周昌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核准。

新华社南昌9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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